关于印发《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ZJHC05-2018-0005

衢市科发高〔2018〕44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衢市科发高[2018]44号关于印发《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25日

 

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特制订衢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公共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30%以上;

(三)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可提供生活服务设施;

(四)设有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众创空间应对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

(六)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七)众创空间应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技术论坛、创新产品展示、创业导师培训、创业沙龙等活动;

(八)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二、认定与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全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

(二)衢州市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自愿申请,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注册申报,上传市众创空间建设方案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国家高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或县(市、区)科技部门在网上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拟认定的众创空间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下发并颁发《衢州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证书》。

(三)市级众创空间应每年向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众创空间考核评价,重点对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业绩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衢州市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四)市级众创空间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三、其他事项

本办法按《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规定的时间执行。

(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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