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政府支持就业创业主要优惠政策摘要20条 第八条 at 2018-09-06 来源:灌南亿脉通双创服务平台 阅次:651 政策服务 对从事个体经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