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十问十答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十问十答

1.税率调整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3%税率调整为11%税率涉及的货物范围?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税率调整后,对于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有无影响?
  无影响。


  4.税率调整后,对于农产品凭票扣除企业有无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所有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都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


  6.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吗?
  不能。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无变化?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如何填写?
  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9.延续至2019年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哪五项?
  具体是: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延续的五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变化?
  其中4项没有变化,仅有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适用主体扩大至合法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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